一、劳动案件先予执行流程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后作出裁决,待裁决生效后才能申请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等待裁决生效再在执行将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后果的,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一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因此,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当事人生活保障或者及时治疗的,可以做出先予执行裁决书。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做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劳动争议案件中先予执行的范围
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1、时间效力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先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时间效力应维持到判决生效时止。
2、对当事人的效力当事人收到裁定后不允许提起上诉,而必须按裁定的要求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接到先予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按通知要求予以协助。
4、对人民法院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经复议认定裁定有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